今天下午,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案二审,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。此前,媒体报道,二审结果将于今日宣判,后更改为二次开庭,这一变化或许与刘暖曦提出的新证据有关。刘暖曦受访时表示,近一年来都在忙着调案卷、找证据。一审未出庭,导致很多观点和事实没有说出,此次将继续亲自出庭。江歌在遇害时并未发出“惨叫”。现场环境等相关资料显示,事发时刘暖曦并没有将江歌推出房门外。保守地讲,如果以上两点就是刘暖曦此次所提出的全部新证据,想改变一审判决,很难。这一证据很可能来自日本检方已认定的陈世峰行凶过程,真实性、合法性问题不大。
江歌案当庭提出新证据可能改判吗究竟是怎么一回事,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。
今天下午,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(原名刘鑫)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案二审,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。
此前,媒体报道,二审结果将于今日宣判,后更改为二次开庭,这一变化或许与刘暖曦提出的新证据有关。
刘暖曦受访时表示,近一年来都在忙着调案卷、找证据。调过来的卷宗中有一些此前不知道的、对己方比较有利的证据。一审未出庭,导致很多观点和事实没有说出,此次将继续亲自出庭。
刘暖曦介绍,此次将提交的新证据主要包括两点:
江歌在遇害时并未发出“惨叫”。卷宗显示,陈世峰一上来就捂住江歌的嘴,江歌是没有机会发出声音的,关于一审提到的惨叫声,应该是刘暖曦自己的惨叫声。刘暖曦说:“关于这一点是一定要纠正的。”现场环境等相关资料显示,事发时刘暖曦并没有将江歌推出房门外。卷宗记录了江歌挂好的雨伞和地上洒落的打包食物位置,从江歌当时所站的角度来看,她是够不着201的门把手的。“之前(江歌母亲)说江歌半个身体已经进门了,说我把江歌推出来这一点是根本不成立的。”
那么,这些新证据能否通过质证被法庭采信呢?能否推翻一审已认定的事实,使二审改判呢?
一般而言,一审结论被二审修改,要么是出现事实认定错误,要么是出现法律适用错误。保守地讲,如果以上两点就是刘暖曦此次所提出的全部新证据,想改变一审判决,很难。
一项证据被法庭采纳之前,要先经过双方质证。对于一审已经认定的证据,除非对方提出新的颠覆性证据,二审将不再质证。
关于江歌遇害前是否发出惨叫声,刘暖曦和江秋莲提出了不同的证据,且证据都来源于日本方提供的卷宗,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?
最高法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73条规定: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,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,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,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,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。”
与刑法中“排除其他合理怀疑”的证明标准不同,这一民法上的证明标准被称为“高度盖然性”标准。简单来说,双方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时,谁的证据证明力更高谁就赢。
衡量证据证明力,关键看证据三性: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。
刘暖曦提出的证据是陈世峰一上来就捂住了江歌的嘴开始行凶,使江歌没有机会发出声音。这一证据很可能来自日本检方已认定的陈世峰行凶过程,真实性、合法性问题不大。
问题是,这一证据跟她的证明目的之间是否有足够的关联性呢?陈世峰一上来就捂住江歌的嘴行凶,是否意味着江歌没有丝毫机会发出惨叫声求救呢?
即使存在这种可能性,那么在陈世峰供述、邻居证人证言、刘暖曦询问笔录、报警通话录音等其他证据面前,这种可能性的大小如何?——这是二审法院是否采纳刘暖曦意见的关键。
至于刘暖曦提出的第二组证据,也很难对一审判决造成冲击——因为她索要反驳的事件,一审并没有予以采信。
一审法庭上,江秋莲提出:“案发时刘暖曦将江歌推出门外并将门反锁,阻断了江歌唯一的逃生路径。”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,法院并未认定这个细节存在,据以定案的事实是:“走在前面的刘暖曦打开房门,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。”
很显然,一审法院并未采纳的事实,即使被推翻,也于结果无影响。
那么,刘暖曦提出什么样的证据或者什么样的辩护意见,才能有效反驳一审判决呢?
答案要到一审判决的审判逻辑中找。
一审判决刘暖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是,江歌“接纳刘暖曦与自己同住长达两个月,为其提供了安全的居所,并实施了劝解、救助和保护行为,双方在友情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定的救助关系。”
而基于与陈世峰分手后纠缠等先行行为,刘暖曦被定性为“危险引入者”。“作为危险引入者和被救助者,刘暖曦对江歌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”,刘暖曦“没有尽到社会交往中的安全保障义务、注意义务”,因而被认定为侵权。
这种论证思路是典型的侵权责任判断逻辑,即“义务之违反”:当事人负有某种义务却未尽该义务,因而侵权。
刘暖曦想要斩断这一逻辑,突破点有两个:要么,证明自身并不负有这项义务;要么,证明自己确实已经尽到了义务。
其实,一审判决将“安全保障义务”这一概念用到刘暖曦身上是非常大胆的。
毕竟不管是最早的《侵权责任法》还是后来的《民法典》,安全保障义务都只针对特殊的责任主体。
法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三大类:一是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;二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;三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。
法条后并没有“等”字表述,因而司法者不能擅自在这三类之外创设其他义务主体。
但从法理上看,这三类主体之所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是因为他们是危险源的引入者、控制者和受益者,也是能最有效避免危险发生的关键环节。
本案中,江歌与陈世峰并无瓜葛,陈世峰的目标是刘暖曦而非江歌。江歌被陈世峰残忍杀害的后果,与刘暖曦的一系列行为具有明显因果关系,包括她自己接到陈世峰威胁信息感觉害怕却没有告知江歌,拒绝报警,在陈世峰与江歌争执时独自进屋锁门,陈世峰对江歌行凶时闭门不出……
从任何角度考察,刘暖曦都是毫无疑问的危险引入者、控制者和直接受益者,符合安全保障义务的全部要素。法院认定其负有该义务并无不妥。
需要特别提出的是,法院只是借助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来释法说理,并未将相关法条作为裁判依据,不属于前面说过的擅自创设责任主体,因此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。
显然,仅凭刘暖曦采访时提到的两条证据,想要证明自己不负有该义务或者已经尽到了该义务,有难度。
目前二次开庭进行中,江歌母亲申请了不公开审理。最终结果如何,让我们静待法庭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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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江歌案”二审第二次庭审结束,未当庭宣判
11月22日,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(原名刘鑫)生命权纠纷一案,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第二次开庭。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,该案并未当庭宣判,将择期宣判。
22日下午2时30分许,刘暖曦及代理律师胡贵云参加庭审,江歌母亲江秋莲未参加此次庭审。
一审后的江秋莲怀抱判决书(来源:记者刘楒睿摄)
当日下午4时30分许,极目新闻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,经过近2小时的审理,庭审结束,法庭未当庭宣判,将择期宣判。
2016年11月3日,留学日本的江歌,在东京自己住所的门口被好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,年仅24岁。2017年12月,陈世峰犯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,在日本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。江歌母亲江秋莲认为刘鑫对江歌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,启动对刘鑫的法律诉讼。
此前,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,判决被告刘暖曦赔偿69.6万元,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。一审宣判后,刘暖曦提出上诉。同年2月16日,江秋莲起诉刘暖曦(原名刘鑫)侵犯江歌生命权纠纷案二审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,未当庭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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