虽说试用期是劳资双方进一步双向考察的缓冲期,但是不可否认,很多时候公司会仗着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,做一些“不太靠谱”的事,就比如下面这个案例(案号【2022】京民申4846号):
陆某于2020年5月18日经过面试后入职北京某公司的品牌总监岗,双方约定其薪资为税前50000元。结果公司在5月21日便以陆某”不胜任工作“为由将其辞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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陆某随后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,将公司告上法庭。由于公司虽宣称陆某不能胜任工作,却没有拿出任何书面证据证明。最终经仲裁、一审、二审后,法院裁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判定公司支付陆某5月18日至21日的工资9195.4元。同时由于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陆某仍可就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另行主张赔偿。
相信这种情形大家一定不陌生,很多企业都会以“不胜任工作”为由对试用期(甚至是合同期)的员工做辞退,但我们必须明确一个事:不胜任工作不是公司随口一说就是的!它至少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:
1、有明确的考核制度、考核标准及流程
公司说劳动者不胜任,那么公司是要拿出客观的证据的。在这里相对比较重要的就是考核的方案是否合法合规、指标设定的是否客观合理,劳动者是否知晓并认同、考核结果劳动者是否签字认同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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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即便劳动者不能胜任,公司也要先安排了针对性的培训或者调岗
如果企业在上边所说的全都做到的前提下,可以证明劳动者的能力的确有待提升。在这种情况下,企业也不能直接辞退。是必须要对员工设定针对性的培训提升计划,并进行培训(或者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)。当培训(或者调岗后)再次进行考核,能力仍不达标,才可以使用“不胜任”的理由将员工辞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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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中关于第2点,不管劳动者是在试用期还是合同期,只要公司使用不胜任工作这一理由辞退员工,都必须要进行此操作,并不是试用期就不需要哦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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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此我们先总结一下,以不胜任为由辞退员工,真不是公司红口白牙一说就可以了!在此也提醒大家,如果再遇到这种情形,可以先自行对照一下,如果公司没有做到上述两点,那就是违法解除!作为劳动者的我们,是可以申请2n赔偿的!
最后在吐槽一下,一个月薪5万的职位,3天就以“能力不胜任”为由辞退人家,这样的公司,这样的做法,是不是有点太败人品了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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